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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温泉开发管理及相关的行政法规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人气:   标签:台湾温泉

一、台湾温泉资源分布
台湾是我国最大的岛屿,面积35774.6km2,山地面积约占全岛面积的2/3。由于其位于环太平洋火山活动带上,岛内地质与构造复杂,蕴藏了丰富的地热潜能,百余处温泉分布全岛,主要分布于大屯火山群、中央山脉及其两侧山地,一部分分布于周围海上小岛,除了云林县、彰化县及澎湖县没有温泉外,其他各县均有温泉分布,其中,以阳明山温泉、北投温泉、关子岭温泉和四重溪温泉最著名,被称为台湾四大名温泉。
台湾温泉按温度可分为4类:---
1
、低温温泉:指温泉温度在35℃至49℃之间,大部分分布在沉积巖区,约占温泉总数的25%
2
、中温温泉:指温泉温度在50℃至74℃之间,大部分分布在变质巖区,约占温泉总数的50%
3
、高温温泉:指温泉温度在75℃至96℃之间,火成巖区及变质巖较多,沉积巖区只有关子岭,约占温泉总数的15%
4
、沸腾温泉:指温泉温度在97℃以上,泉水有沸腾现象,且常伴有蒸气出现,在台湾约有7处沸泉,分布于变质巖及火成巖区。

二、台湾地热的勘查
台湾有系统的地热勘查工作,始于1966年,研究工作包含:调查、勘探、开发生产利用及示范推广,当时进行了大屯火山群大规模的地热勘探与利用研究。1973年始对台湾全岛进行地热潜能的普查与勘探。1980年至1994年,由于正值全球能源危机,为寻找替代能源,台湾推广地热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经地热调查,在宜兰县清水与土场地区进行小型地热发电试验,由于技术的限制,包括利用技术手段及设备、当地地热资源的特点和供给能力的衰减,目前两处地热发电试验场均已停止发电。
1994
年后,地热勘查没有再进行大规模的工作,而是在先前勘查的成果基础上,转向协助政府部门及民间进行小区域温泉调查、勘探与评估。
 
通过地热勘探工作,台湾政府已基本清楚了岛内地热的分布状况及资源条件。

三、台湾温泉的开发利用
台湾温泉的利用历史可追溯到1894年,当时由德籍商人在台湾北投地区发现温泉并开设温泉俱乐部,日本侵台后,喜好温泉的日本人在北投地区设立了第一家温泉旅馆。在温泉开发的早期,受日本泡汤文化的影响,泡温泉是上流阶层的休闲活动,直到二战结束后,泡温泉才去掉了阶层色彩,开始普及。
至今,台湾温泉虽然用于鱼业养殖、温室花卉、木材干燥防腐及休闲沐浴等诸多方面,但其中仍以建设温泉旅馆进行休闲、洗浴及理疗方面的利用为主。特别是近年来,台湾掀起了一股泡汤养生风潮,拥有温泉的地区往往带动周边相关的观光产业,使得温泉成为炙手可热的旅游资源,发展温泉观光产业,成了温泉利用的方向。

四、温泉资源的保护和法规
台湾由于温泉产业的蓬勃发展和温泉管理的滞后,长期以来欠缺周详的整体规划,导致景观零乱、非法占有公有土地、任意鉆探取水、管线任意架设等问题的大量出现,再加上温泉在民众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卫生安全问题、真假温泉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为了引导温泉开发合法化、规范化,让民众拥有安全使用温泉设施的环境,使台湾温泉业的经营符合国际标准,在合理开发的基础上有效保护温泉资源,台湾在参考了多国温泉管理的法律法规后,结合台湾自身的温泉资源条件,于20036月公布了《温泉法草案》,以规范温泉产业的经营管理,并订出13项授权子法,从水权取得、温泉取用规范管理、证照申请、温泉区土地建筑、环境保护、安全、观光、文化农业等范畴,全都列入温泉法内。

温泉法13项授权子法,包括由经济部研究拟定的《温泉基准》、《温泉开发许可办法》、《温泉露头限制开发范围之划定原则》、《温泉取用费率征收及使用办法》、《温泉水权与矿物质业权辅导换证作业办法》、《温泉开发许可移转作业办法》、《温泉资料登记作业要点》及《温泉法施行细则》等8种;交通部研究拟定的有《温泉使用事业标章认可使用办法》、《温泉取供事业经营办法》、《温泉区管理计划拟寂静及审议办法》、《温泉区土地及建筑物使用管理办法》等4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研究设订的有《原住民族地区温泉营辅导及奖励办法》。13项温泉子法在完成公告程序后,即可推动实行。目前,13项温泉子法尚在研究制定当中,还未公告。

《温泉法草案》一经公布,在台湾民众中引起多方面关注,有人认为法案内容有瑕疵,如依现在的建筑法的管理办法,台湾多数温泉宾馆建设在保护区、水质水源水量保护区及各种脆弱地质带附近,应被认定为不合法建筑需要拆除,这一规定相当不合理,因为没有地质构造的复杂多变,也就不会是有温泉的出露,也就不会是温泉产业聚集的地区,虽然迟迟未见《温泉区土地及建筑物使用管理办法》的订颁,但温泉从业者对此忧心忡忡,希望官方对原有的老建筑、温泉区应个案处理,请专家鉴定建筑物的安全性,在不违反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大开方便之门;再有温泉法第11条规定,为保育及永续利用温泉,除依水利法或矿业法收取相关费用外,主管机关应向温泉取供事业征收温泉取用费。征费对象法定应为温泉取供事业,即向温泉取水供水单位征收,而不见得是温泉的直接利用者,如北投地区目前所有的温泉产业其实是接受北市自来水处所提供的温泉水,自来水处即为温泉取水供水单位,应向主管机关按标准交纳温泉费用,而温泉直接利用者则要在此基础上,加上向温泉取水供水单位交纳的相关费用,利用成本还会增加。还有温泉法规定各项开发行为不得影响温泉涌出量、温度或成分,然而在众多温泉区皆未对温泉资源(包含地上生成量及地下蕴藏量)有详细资料之际,这样的规定只会流于空谈,应对温泉资源进行全面评价,计算出合理的允许开发量。

纵观《温泉法草案》,这是一部过渡性法规,但在台湾的温泉行政管理上可谓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1、对温泉进行了法定定义
该定义与学术上的温泉定义不同,在学术上,温泉是指涌出地表的泉水温度高于当地的地下水温者,分为温泉及热泉。根据草案定义,温泉水包括自然涌出或人为抽取的温水、冷水及水蒸气(含溶于温泉水中之气体),在地表量测之温度高于或等于30℃者;若温度低于30℃之泉水,其水质符合温泉水质成分标准者,亦视为温泉。此温泉的法定定义与日本温泉法近似,日本温泉法定义的温泉是地下涌出的温水、矿水及水蒸气与其他气体(炭化氢为主成分的天然瓦斯除外)。温度:高于或等于25℃,如温泉低于25℃,其水质符合之规定的19种矿物质其中一种以上者。从定义上,台湾的温泉的法定认主要是以水质为定义标准的。

2、提出了温泉属于国家的天然资源的法定概念
以前,台湾的温泉利用由于无法可依,取用的单位多元化,有地方政府和温泉业者,即有公有和私有之分,地方政府建设公有洗浴场所,提供大众温泉洗浴的需要,设施简单,收费低廉。私有的则建设高档休闲、沐浴场所,设备完备、功能齐全,收费较高。由于台湾温泉观光业的快速发展,许多个人私自鉆地热井,地热井一但成井,只需在地方政府获得取水执照,就可进行温泉的开发,也不需交纳费用。在温泉法草案中提出温泉属于国家的天然资源,温泉应依使用量支付费用,这一提法,是各国对温泉资源的统一认识,通过取费,体现了国家的权威和权益。

3、提出了永续利用的原则
温泉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有限的自然资源,随着岛内温泉产业的不断扩张,温泉资源也面临不足的问题,如何在寻求产业发展与资源保护之间平衡利害关系,避免重蹈其他国家出现的过度开采温泉出现严重后果的覆辙,温泉法提出了永续利用的原则
①温泉露头应视为珍贵的地质景观,予保护并禁止破坏。
②温泉区之开发:应有详细的探勘、评估及规划,并应提出监测计划,监测地下水位、水质及水温等。
③整体的开发计划应包括:温泉露头保护、温泉使用总量、整体设施配置、温泉利用设施之兴建、周围环境之维护、自然环境与地质景观之维护等内容。
④以总量管制方式,进行温泉水之管理调配。
⑤水权登记:温泉使用者皆须申请登记水权。
⑥对于温泉井的开发时间间距及井与井间之距离上应有合理完整的规划,以达温泉总量管制与资源共享的目的。
《温泉法草案》是台湾温泉管理的第一部法律,虽然还有13部子法作为具体的操作要求,但在实施当中,必然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官方平衡各方利益后,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和规范,希望台湾的温泉管理越来越规范,温泉观光产业越做越好。